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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委會回函-限縮黏鼠板使用範圍連署

受文者: 台灣聯合動物公園協會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
發文字號: 農牧字第1120703124號
速別: 最速件


主旨: 有關貴會致本會主任委員連署書,就「限縮黏鼠板使用範
圍」所提建議案,復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復貴會112年2月7日未具文號連署書。
二、查動物保護法(以下簡稱動保法)第3條第1款動物定義,指犬、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,故就捉老鼠等
非人為管領動物之方式或工具之管制,非動保法適用與管轄範疇,敬先釐清。
三、另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定,獵捕野生動物,不得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、毒物、電氣、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、架設網具、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、陷阱、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。
四、貴會尊重動物生命與減少動物痛苦之理念與本會相同,惟管制商品販售涉及民眾權益,需有明確之法律授權,並需考量行政管制可行性與對一般民眾生活需求之影響程度,爱貴會所提建議,本會已錄案並將作通盤檢討,另建請貴會亦能與社會多方討論並建立共識。